申报范围为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申报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1)西安市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各地市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
(2)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800座以上的影剧院;高度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市政道路工程长度800米以上;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5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4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日供水3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占地1.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2)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园林工程。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以施工标段为单位申报。
鼓励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申报项目建设规模及造价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并在验评时予以加分鼓励。
鼓励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造价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造价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