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住建局、绥德县城市管理局,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房屋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二、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数额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50元/m2;多层住宅(7层以下,配备电梯的)55元/m2;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m2;非住宅物业,包括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等按照以上多层、高层建筑分类标准进行交存。
三、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查验。未提供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
四、开发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时,必须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不出具专用票据,房屋买受人有权拒绝交付。开发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后60日内必须将代收资金交存至住建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开发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已经代收专项维修资金还未交存的,请尽快将代收资金交存至住建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5年6月23日